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财购〔2022〕701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 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要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项目功能决定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2.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如果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果的,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3.因为产品或者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只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提供或者实施,其他供应商无法提供或者实施。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项目具有可预见性,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紧急的,不适用该项规定。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严格规范单一来源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严格论证。
(一)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将采购项目和唯一供应商名称等信息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批,也不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示。
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三)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补充论证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四)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和需求调查。对采购标的市场竞争、供需环境、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形成是否具有唯一性的市场调查结论。采购人可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采购需求论证,论证意见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和明确,详细说明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支出,并结合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进行价格测算,确保达成合理的成交价格和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五)采购人应当组织由3名以上(单数)专业人员组成论证小组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论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论证专家。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照预算级次报自治区、盟市财政部门审批。旗县级预算单位,应当报盟市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函。
2.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等内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时间及公示有无异议的说明。有异议的,需提供异议意见、组织补充论证情况说明以及异议论证意见。
3.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论证意见要求专业人员单独分别论述,并签字署名。
4.专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等。
5.市场调查情况及价格测算情况。
6.采购意向公开情况(系统打印件)。
7.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情况(系统打印件)。
(二)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还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主管预算单位的申请文件、原采购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执行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合同订立原则,规范采购执行程序,杜绝直接签合同采购,并应当严格验收。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明确具体的采购需求。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废标。
(三)协商谈判结束后,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谈判记录,并由参加协商谈判的全体人员签字。对协商谈判结果有异议的谈判人员,应当在协商谈判记录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认可协商谈判结果。
(四)采购人应当在自行完成单一来源协商谈判或者收到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协商谈判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协商谈判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同时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五、强化单一来源采购监管
财政部门收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申请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修改补充;申请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采购人。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大数据分析信息,进行大数据监管和监督预警。加强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监管,并随机抽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对采购人扩大法律法规适用情形、内控制度不完善、未规范执行采购程序、论证证据不充分、审查意见不明确等违法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通过单位集体研究决议等形式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意见。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做好单一来源采购的论证、公示、异议处理、协商情况记录、结果公开、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档案保管等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采购人应当选取熟悉采购项目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员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专业人员必须独立发表论证意见,如有需要,论证人员应当开展调查研究。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不得以项目延续性、供应商熟悉情况或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等理由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依据。论证意见出现相互抄袭、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的,按“谁采购、谁负责”追究采购人主体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