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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未参加二次报价,可以以第一次报价作为评审报价吗?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09:35   浏览数:次   来源:采购学园 特别授权  

刘辉 邓素芳

竞争性磋商二次报价超出了第一次报价或者超出了预算价,采购活动还能继续进行吗?采购学园,懂政府采购实务的“学院派”。打开这本立体书了解竞争性磋商相关的3个问题。

1.采购需求不明确、不清楚,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可以明确。但如果明确后的采购需求影响供应商的二次报价,二次报价超出了第一次报价或者超出了预算价,采购活动还能继续进行吗?

答:竞争性磋商均采用“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采购需求不明确、不清楚的采购项目,需要通过磋商才能让采购需求明确、清楚。

二次报价能否超出第一次报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磋商是挤干价格水分的利器。但如果通过磋商,采购需求内容作出了部分实质性变动,如漏项增加、技术档次提高等,让采购需求由不完整到完整、由不明确到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二次报价肯定要比第一次报价高。

如果采购文件要求二次报价必须低于第一次报价,则剥夺了供应商获取合理利润的权利,不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也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不能这样要求。

二次报价不能超出预算。谁超预算谁出局。如果所有报价均超出预算,全部出局。如果预算之内供应商不足三家,该采购活动应终止。


2.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未参加二次报价的供应商是视为放弃响应资格还是以第一次报价作为评审报价?

答:未参加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应视为放弃响应资格,不能以第一次报价作为评审报价。

一般情况下,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磋商小组应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均不得少于3家。

但是,根据《政府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能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供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吗?

答: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磋商文件一般会要求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中提供首次报价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磋商小组书面通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的总价与首次报价的总价不一致时,必须以百分比折扣方式分摊到首次响应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上,或者提供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采用以百分比折扣方式分摊的,暂估价、暂列金额不能列入分摊范围,按此原则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具体调整首次响应文件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二是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采购人应考虑供应商编制工程量清单所需时间,给予供应商合理的时间。比如4小时或者更长。现阶段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供应商必须现场提供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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