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12月09日 11:48 浏览数: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2024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标准及实施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多位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何红锋:目前的本国产品标准是以最终产品是否需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为依据进行确定,是一个便于执行、但比较粗略的标准。政府采购的本国产品应当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标、有一定的本国生产成本比例、有在本国产生属性改变的生产过程。因此,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设计了比较精确的本国产品标准和比较明确的评审价格扣除。
李德华:“本国货物”的界定涉及法律、经济、政治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多维度考量;在供应链全球化的今天,其界定愈加复杂;在我国还涉及多部门协调问题,这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等一直未有专门明确规定的主要原因。“本国货物”的认定有原产地标准说,知识产权标准说、供应商国籍标准说等多种观点。财政部立足于本部门监管领域,就《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标准及实施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采用了原产地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原产地标准”本身的界定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一直以来有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等。《征求意见稿》要求同时满足“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和“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条件,且对“特定产品”要求其“确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等要求”。要求中的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的本地化生产,可以留住高附加值产业,《征求意见稿》这一要求旨在强调核心技术的中国制造,通过发展关键技术和核心生产能力,对于推动国内企业升级,防止技术外流,提高中国制造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
秦志龙:出台本国产品标准符合国际惯例。落实的难点在于计算成本比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也提到,“《通知》出台后,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征求包括内外资企业、协会商会在内的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3到5年内制定有关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比例要求,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部件和关键工序要求。在此之前,只要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即视同为本国产品”。
焦洪宝:12月5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标准及实施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正在尝试构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原产地规则的新管理框架。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要求应当采购本国产品,仅在例外情况下经过审批可以采购进口产品,这符合国际惯例,体现了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优先支持本国产业发展的政策。但是对于本国产品的认定标准,多年来欠缺具体的界定。此次财政部拟出台的本国产品标准和实施政策事项的通知文件,对货物的本国产品认定规则给出了具体标准和计算公式,同时,对具体分产业的货物在中国境内完成生产的成本占比要求预留在将来3到5年内制定。这意味着本通知正式发布后,将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原产地规则确立起新的管理框架。这一管理框架至少有以下3个特点:一是对货物是否为本国产品作了分行业有差别的境内生产成本占比要求,并对特殊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等提出特殊要求。不同于有的国家对全部产品执行50%到75%等统一标准的做法,这种管理框架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业政策的精准化落实。二是通过明确价格扣除优惠比例的政策允许非本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同台竞争。现行政策对于经审批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在满足最低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仍允许本国产品参加竞争。对于如何评审,在此次通知文件中拟给出本国产品20%的价格折扣优惠。这还为3-5年的过渡期后为标称为本国产品但未达到本国产品认定标准的货物提供了同台竞技的机会。当然20%的折扣优惠率也可考虑根据企业规模、产品行业等进行区分管理。三是为我国加入政府采购领域的国际协定做好了衔接。进口产品的来源国认定即原产地规定在国际贸易领域的适用标准较为成熟,但是政府采购作为多边贸易框架的普遍例外,需要专门的政府采购领域的国际协定才可推进互惠式开放。此次拟发布的通知强调,在此前一贯要求的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原则的同时,也明确对于同为将来加入的政府采购相关国际协定成员的产品,可按照协定义务予以非本国产品区分政策的豁免。这体现了我国在政府采购领域持续推进市场开放的基本立场。
朱中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国货的认定由国务院规定,实际上指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但是,长期以来,政府采购领域对于进口产品仅依据是否办理海关手续进行认定,操作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工业生产全球化的时代,这种方法也不利于保护本国产业。《征求意见稿》基本按照原产地规则来判断货物的属性,回应了实践需要,具有积极的意义。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应特别关注履约验收工作。因为《征求意见稿》实施后,供应商的造假行为主要体现在采购阶段用本国产品投标响应,而在履约时提供的产品并非本国产品。对于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其他供应商并不能通过质疑投诉程序获得救济。这方面的履约验收和监管执法问题,值得有关部门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