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分 析
本案例中,关于举报事项:一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多种方式可以实现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考核,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定成资格条件并非是唯一不可替代的方式。二是虽然100万元的要求低于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但该合同业绩金额的限定与项目本身的预算金额并无直接关联性,代理机构提出的该限定低于项目预算金额的说法无法证明100万元合同业绩要求的合理性。
另外,虽然合同金额的限定不是直接对企业规模的限定,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有关供应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
上一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督促落实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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