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重点整治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无论是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无效投诉被驳回,还是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举报反映,财政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公正的违法行为,除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责令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对出现的违法行为,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串通投标从严查处、从重处理。
一是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情形。财政部除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外,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参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二百一十八号、第二千二百一十九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二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投标,加大查处力度,从严处罚。前几年从优化营商环境等角度考虑,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的处罚相对较轻,单处罚款比较多。情节严重的,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一般为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比如,2020年单处罚款12家,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入2家;2021年单处罚款18家,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入4家;2022年单处罚款28家,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入11家;2023年单处罚款21家,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入37家。
在2024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投标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供应商有77家。其中,并处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9家;并处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7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66家;单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家;单处罚款9家(编者注:部分内容有交叉,故数据总和高于77)。
三是处罚不一定根据金额大小。具体由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综合考虑。
2024年,财政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最高罚款金额达145207元,最低罚款金额为1250元。虽然最低罚款金额只有1250元,但该供应商也受到了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于罚款金额最高的供应商,给予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是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2024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看,部分采购人、代理机构存在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需求不明确等问题。其中,占比最高的是招标文件编制问题,占26.32%,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比如,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业绩等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参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三百二十三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招标文件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规定错误。财政部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整改,且代理机构受到警告处罚。参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二百九十八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相关供应商均未提供节能产品证书。财政部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问题限期改正。参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三百五十五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商务条件相对应。财政部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参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四百四十七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