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年10月16日 21:10 浏览数:次 来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此外,《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也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因此,目前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六十二条内容对询价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明确其适用范围扩大至了“技术、服务标准统一且已有固定市场的货物、服务和工程”。这一调整或将成为未来《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重要方向。
第六十二条【询价的适用情形】询价是指对需求客观明确,采购金额不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邀请供应商进行报价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现货;
(二)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工程。
适用询价方式的采购数额标准,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完整内容
来 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 辑|郑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