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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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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通知

时间:2026年03月30日 15:22   浏览数:次   来源:  

内财购〔2026〕212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不断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3〕764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公开征集了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供应商,现需将框架协议征集结果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期框架协议采购结果适用范围为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及呼和浩特市各级预算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直接选定/二次竞价。本期框架协议执行期限为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入围供应商名单已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框架协议/封闭式入围结果公告)公布。

二、业务衔接

本期框架协议征集结果公告发布前已完成备案的采购计划,可继续按原交易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执行,业务过渡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请各预算单位及时完结采购,届时将下架原电子卖场供应商服务。本期框架协议执行期限届满后,如新一轮的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尚未确定,可继续按本期框架协议规定执行采购。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预算单位应据此通知要求妥善及时安排好采购工作,同时加强政策学习,准确把握框架协议采购流程,规范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加强第二阶段采购合同授予管理。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将另行通知。


相关链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呼和浩特市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呼和浩特市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二次)征集公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第二阶段操作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3月24日


相关链接: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呼和浩特市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呼和浩特市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二次)征集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呼和浩特市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入围成交结果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呼和浩特市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二次)入围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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