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自治区规范性文件 >> 正文

自治区规范性文件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这些问题你要懂

时间:2019年03月29日 16:46   浏览数: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会因为采购合同发生各种质疑、投诉。小编特意整理了易采通上政府采购同行们关于政府采购合同问题的的精彩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违反合同怎么处理?

按《合同法》具体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如果总公司投标中标了,可以委托当地的分公司履行合同吗?

首先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此事项是否有明确。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同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这种情况不属于合同转包或分包,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是可以的。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总公司投标,中标后让分公司来履行合同,合同主体还是总公司,履约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也是总公司。

生产厂家中标后,可以授权给该产品的一级经销商签订合同吗?

不可以,必须由该生产厂家签订。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想要追加合同,供应商可以拒绝吗?

对于采购人想要追加合同的要求,供应商可以拒绝。《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强制性条款。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吗?

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过了合同签订日期后,该供应商又同意做了,还可以签合同吗?

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如果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中标人营业执照上面的营业范围没有包含采购标的,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发布中标公告的当天可以签订采购合同吗?

可以,但实际操作中,建议质疑期过后再签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表示其中有些设备不再需要,希望将合同付款金额减少,供应商也同意了,可以这样操作吗?

不可以,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监管部门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上盖章吗?

合同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双方盖章即可,签订后需要报监管部门备案,无需监管部门盖章。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在质疑投诉期间能签合同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可见,如果采购人认为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应当暂停签订合同。

在投诉期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此,如果财政部门要求暂停了,则应当暂停。如果财政部门未要求暂停,则不应暂停,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涵盖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相关资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解读

下一条:开标五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