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低价竞争不一定会导致质量下降,高价竞争也不必然意味着质量就高。
即便是“最低评标价法” ,也不是价格最低就能中标,而是要首先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确保质量与服务基础之上的低价中标。低价和服务质量低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供应商到底能不能诚信履约,评审环节并不能得出结论,最终还要看履约过程。
在评审环节限制供应商报低价的行为,不仅违法,效果上也未必理想。从立法趋势上,对于竞争价格的规定,“成本价”“市场价”这些概念均没有获得目前立法界的支持;从财政部公告的投诉处理结果来看,恶意低价竞标、低于成本价中标等投诉理由均未获得支持。
放开价格的充分竞争是政府采购法“三公一诚”原则乃至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基础,因此采购文件除了载明“不得超过最高限制价”类似规定之外,不得在以限制“恶意低价”为由,限制供应商报价范围或者比例,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不得代替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
从进一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趋势来看,立法者认为:要确保采购目标的达成,关键是做好源头的采购需求管理和收尾的合同履约验收。深改方案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均有具体的体现和针对性措施,制度并不支持限制价格竞争。如何确保服务质量呢?
首先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也可以寻求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专家等外部专业力量的支持,做到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实践中,突出的办公楼物业项目,依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办公楼物业项目原则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不能采用综合评分法。
事实上,一些地方已经严格执行了,对综合评分法的作法进行了处罚。财政部公开的《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楼类)(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就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并规定了秩序维护、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综合服务、专项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每项服务均列明多条服务质量标准。目前财政部正在推进各类项目需求标准的制定,也是为了减少采购需求不清晰导致的采购质效不高等问题。
其次,采购人要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管理。大多数服务具有过程履约、边做边交付的性质,采购人实际上时刻都在验收,如果认真一点,就会及时发现问题,服务项目履约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服务人数不实、专业人员变脸等,采购人如果盯死,就会发现,一旦发现第一时间督促供应商整改,整改不到位验收就不合格,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罚,采购人敢较真,供应商才不会心存侥幸。
从制度设计来说,就是要通过采购需求管理和合同履约管理的监管,借助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机制,推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让供应商理性响应,而不是限制价格竞争。做好履约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该项服务的服务对象参与验收,以防供应商通过收买个别采购工作人员浑水摸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