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档期处理的乱象行为。本文所说的空档期,是指延续性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原合同已到期、新合同尚未签订而导致的服务悬空期。延续性服务项目出现空档期不是个别现象,原因大致有两个:一是对重新采购所需时间把握不当导致空档期(如案例项目);二是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原合同已到期而导致空档期(合同续签项目尤其常见,一旦过期就无法续签合同,只能重新采购)。
在出现空档期时,一些单位或相关人员不是按照正规程序去解决,而是通过瞒天过海的方式来规避,即先私下约定由原合同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然后再想方设法通过重新采购来消化吸收空档期,大致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在采购文件里设定倾向性条款或者在采购过程中通过其他方法,尽量让原合同供应商中标。在原合同供应商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只需将合同起始时间提前到原合同到期时间,便可将空档期隐藏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相关服务费按正常程序支付即可。案例项目便类似于此种方式。在监督检查时,如果不去对照档案资料(尤其是中标通知书)很难发现。
另一种是,在担心原合同供应商不能中标情况下,会将空档期的服务费作为预留款(或称前期费用)写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投标报价时,将该预留款包含在报价内并单列。无论谁中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到合同款时,须将该笔预留款返还采购人,或直接转给原合同供应商,用于支付空档期服务费。
以预留款方式解决空档期服务费同样具有隐蔽性:一是预留款所对应的服务内容未体现在采购需求中,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和预留款价格未竞争问题;二是变相减少服务内容和服务期限,相当于减少了新中标供应商的正常收入(这部分收入被采购人克扣给了原合同供应商),这对新中标供应商很不公平。因此,在采购文件中设定预留款,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规定,也违反《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规定,应按照《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空档期的防范措施。空档期不但影响工作正常开展,而且在预算资金管理越来越规范的情况下,一旦空档期服务费无法支出,还会引起法律纠纷。因此,必须防范出现空档期。
因对政府采购所需时间把握不准导致的空档期,可通过以下方式防范:一是预留充足时间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至少预留两个月时间,非公开招标项目至少预留一个月时间,合同续签也要提前一个月办理合同续签手续;二是科学把握采购节奏,做到紧锣密鼓、环环相扣,不能因时间尚早而放缓节奏;三是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认真扎实编制采购文件,不能设定倾向性条款,引起供应商质疑、投诉。
因工作失误导致的空档期,只能通过强化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明确内部科室职责关系,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来避免。
——解决空档期服务和费用的办法。对于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如果采购过程预见到有可能出现空档期(此时合同尚未过期),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规定,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增加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服务期限。
合同已经过期,在无法签订补充合同时,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规定,与原合同供应商签订添购合同,延长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服务期限。通常情况下,增加百分之十以内的服务金额一般不会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可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