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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如何顺延中标候选人?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09:33   浏览数:次   来源:中国招标  

中国招标杂志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原中标人排序第一的资格会被取消,那么采购人接下来该如何操作才符合法规要求呢?

原中标人排序第一的资格取消,一共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拒绝签订合同。

2.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拒绝履行合同。

4.其他供应商对项目提出质疑或投诉并且成立,导致中标人的资格被取消或者排序发生变化。

如果是第一种情形,那么采购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中直接顺延,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且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同时,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按照采购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该项目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一共只有3家,也是可以顺延的。

如果是第二种情形,那么采购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中直接顺延,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比如,采购人在复核投标材料时,发现原中标人提供虚假响应材料。财政部门最后也认定原中标人存在虚假响应行为,投标无效。在合格投标人有3家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报价和投标方案之后,可以顺延。

如果是第三种情形,那么采购人原则上是不能顺延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为此时合同已经签订,中标人不履行合同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未对供应商拒绝履约之后,采购人是否可以执行顺延操作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财政部《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中,曾提及“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是第四种情形,那么采购人应当执行顺延操作,而不能凭主观意愿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质疑或投诉成立之后,合格投标人应当满足3家才可以顺延,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和上述的第一种情形,是有所不同的。如果合格投标人一共只有3家,原第一名资格取消之后,合格投标人就变成2家。这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合格投标人一共有4家,原第一名资格取消之后,合格投标人还剩下3家。这符合法定数量,就应当顺延。如果合格投标人一共只有3家,原第一名资格有效,但是中标候选人排序发生变化。那么合格投标还是3家,符合法定数量,就应当顺延。

关于第四种情形,还有一个很特殊的情况:判定投诉成立之后,采购人执行顺延操作时,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表示拒绝解释中标结果。因为在等候处理的阶段,当事人已经将生产资源投入其他项目或者所投货物的市场价格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对于这种特殊情形,业内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投标人可以直接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应当先询问当事人的意愿,再发布中标公告。其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投标有效期进行了响应,就应该按照投标承诺签订合同。至于投标保证金是否退回,并不影响其投标承诺的有效性。

笔者认为采购人应当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要求,直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事人确实要放弃中标资格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材料。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则应该对中标人作出处罚。至于何为“正当理由”,一般应理解为“非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可抗力的因素”。采购人应当将其放弃中标的相关材料交由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认定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判断参考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文作者系江西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蒋宜剑)

供   稿 | 高 云

排   版 | 张曼琳

审   核 | 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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