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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哪些情形需要公示和财政部门批准?

时间:2024年09月25日 09:18   浏览数:次   来源:采购学园 特别授权  

刘辉 邓素芳

问:根据2015年财政部回复山西省财政厅的《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经专家论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可不公示,也无需获得财政部门批准。怎么理解?

答:财办库111号文的具体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74号令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集采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采用哪一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符合74号令的法定适用情形,符合竞争性谈判法定情形的,就用竞争性谈判;适用单一来源法定情形的,就用单一来源;适用询价法定情形的,就用询价方式,无需财政部门审批。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之后还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采购人再将公示情况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问:进口产品需要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是否需要同时进行进口产品论证及单一来源论证?

答: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都需要专家论证,只是论证的目的不一样。进口产品论证的目的是论证进口产品采购是否有必要。单一来源论证的目的是符不符合单一来源法定适用情形。


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拟定的供应商,是否可以为联合体?

答:如果合同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才能履行,且项目不允许供应商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可以将联合体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


问:单一来源采购,需要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开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吗?

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公开作出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不公开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问:如何确定单一来源论证专家及参与协商专家?

答:中央预算单位项目,参加专业论证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地方项目需要遵守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


参与单一来源采购协商的专家,可以从财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库抽取,也可以自行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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