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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五答 | 评审小组是否可以全部随机抽取专家,而不委派采购人代表?

时间:2025年04月24日 16:15   浏览数: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原创   李成玉

问题一:政府采购的评审小组是否可以全部随机抽取专家,而不委派采购人代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也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些法条均没有写明采购人代表“应当”或“必须”参加,只明确了评审专家的人数下限,这意味着采购人代表是否参加项目评审没有强制性要求。

虽然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强制性规定采购人必须委派代表参加评审,但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背景下,采购人最好派代表参加评审,这样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是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形成制衡,相互监督;二是可以体现采购人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采购人行使项目决策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规定,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从采购项目看,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磋商方式采购时,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这就意味着采购人必须派代表参加评审。

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也应当参与评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参与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活动的评审。这类需求复杂的信息化项目,如果不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很容易出现采购结果不满足采购人需求问题。因此,采购人应派代表参与评审。


问题二:采购结果确定后发现不能用,怎么办?

答:如属于需求不明确或验收不当的,采购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供应商承担责任;如属于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评审的,评审专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三:采购人能否在需求调查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证书或检测报告,证明需求没有倾向性?

答:在做采购需求调查时,采购人可以要求参与需求调查的供应商提供证书或检测报告,以明确供应商提供的证书或检测报告的类型和标准。了解这些证书是否和采购需求相关,是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还是属于自愿性认证证书,同时了解其是否对其他供应商造成歧视性和排他性,以及是否适合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应书面通知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并说明用途。


问题四:如何解决政府采购项目出现的异常低价问题?

答:首先,采购人要明确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详细列明技术规格、服务要求和验收标准,减少供应商通过低价中标(成交)后降低质量空间。其次,要做好需求调查,设定合理的最高限价,防止异常低价投标(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要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要重点审查异常低价问题,当发现报价异常时,应要求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此外,要严格验收,加强合同履约监管,确保供应商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因供应商异常低价导致无法诚信履约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题五:如何理顺采购标的的所属品目和所属行业?

答:采购标的所属品目,应当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明确。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应当根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实践中,可以参考《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确定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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