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购函〔2025〕511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和《财政部 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预防和惩戒供应商围标串标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表征分类及处置方法
(一)供应商串通疑点线索特征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报告中对相关情况予以记录,并作为围标串标的疑点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1.不同供应商上传或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 IP地址、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或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盘文件等;
2.不同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转入同一虚拟子账户;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混盖公章,错放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情况;
4.多个项目中部分供应商经常伴随投标且中标人相对固定。
(二)供应商串通投标无效情形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内容存在异常一致,如存在错误情况、排版格式等完全相同;
2.不同供应商投标报价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如报价清单各项单价存在固定比例关系;
3.不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编制、装订等事宜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5.不同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三)供应商恶意串通追责情形
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响应)文件;
3.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
4.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5.不同供应商存在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不同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提前安排陪标供应商,制造虚假竞争局面。
二、源头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举措
(一)优化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避免设置排他性条款。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出现投标(响应)文件制作信息关联、内容多处错误一致等情形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从规则层面防范围标串标行为。
(二)加强智能预警管理功能。政府采购云平台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数据的分析。在开、评标过程中,系统应实时对供应商制作投标(响应)文件的计算机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信息进行自动比对,评审委员会对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并作为围标串标的疑点线索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报告。
(三)强化供应商关联信息审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应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信用平台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供应商相关信息进行比对,防止关联供应商围标串标。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设立多样化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对收到的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采购人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活动的监督,对因串通投标被认定为投标(响应)无效的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应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和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对围标串标行为及监管中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形成震慑。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工作成效与典型案例,引导各方主体遵纪守法,增强诚信自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