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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集采目录以内的货物是否可以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

时间:2026年01月15日 09:38   浏览数:次   来源:  

留言编号:3340-3488367

预咨询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未达到政府采购起点金额的货物类项目,既包含分散类货物,又包含集中类货物,比如采购预算为80万元的采购项目,里边包含5万元的集中采购目录里的货物,同时包含75万元是分散类的货物。




问题1:



采购人是必须委托给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做,还是也可以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做?




问题2:



是否可以把5万元的集中采购的货物从该项目拆分开,单独委托给集采做,然后把剩下的75万元的分散类货物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同一采购项目内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又有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应当将其进行分割,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若无法进行分割,则应当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来   源|财政部国库司

编   辑|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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