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S医院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R、D公司等3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R、D公司串通投标。财政部门检查发现,在D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了R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页。经调查取证,R公司、D公司均表示,为避免供应商不足3家导致废标,R公司邀请D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
财政部门认为,R公司为凑成本项目达到法定供应商数量要求,邀请D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在两家公司的协作过程中,D公司的投标文件混装了R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页,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D、R公司的违法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R、D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一条:典型案例10: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
下一条:典型案例8:某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