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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竞争性谈判项目能采用综合评分法吗?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08:41   浏览数:次   来源: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能采用综合评分法吗?

答:不可以,竞争性磋商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谈判项目应当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问:公开招标货物项目,采购标的过多且采购金额大致相同,还需要设置核心产品吗?

答:非单一公开招标货物项目,必须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问:投标人中标后表示因市场变动中标金额过低,无法正常履约,可以放弃中标资格吗?

答:不可以。供应商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应当考虑后续市场变动情况及报价策略,中标后拒签采购合同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问:公开招标项目发售招标文件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委托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审查吗?

答:不可以。依规获取招标文件是供应商的权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设定门槛。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问:投标人提供的认证证书经查属于撤销状态,是无效的,可以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吗?

答:如果该证书的内容是真实的,只是为无效文件,那么应当认定该文件无效,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认定投标无效或扣除相应分值,不能由此认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如果证书有涂改、虚报等情形,那就属于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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