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06月14日 10:47 浏览数:次 来源:采购学园 特别授权
原创邓素芳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恶意低价竞争、低于成本价投标(响应)为理由进行质疑、投诉时有发生。那么,报低价就属于恶意低价竞争吗?供应商报出明显低价如何处理?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某市商业区停车场采购智慧停车管理平台软件项目,预算金额为500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磋商文件规定,价格分为3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此次磋商进行了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为首次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后报价。
成交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成交。A供应商提出质疑:根据B供应商最后报价得分推算,项目评审第二轮最后响应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为50万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为恶意低价竞争行为,其响应应作无效处理。
这样看来,B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低于预算金额的10%,是否属于恶意低价竞争呢?A供应商的质疑成立吗?我们来详细剖析一下。
单纯依据报价低于预算金额的10%,就认定供应商恶意低价竞争、低于成本价,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理,以此为由提出质疑其实没有太大意义,因为何为低价、何为成本价本身就很难认定,没有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版就已删除了“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之规定,2019年修改时也未再写入。
实际中,有的供应商为了进入新的行业,需要以低价迅速取得业绩,这是正常的商业策略,无可厚非;也有的供应商有更加高效的管理方法,人员成本、运营成本等也更低,所以报价也会比别的供应商低。总之,报低价不一定就是恶意的、低于成本的。
供应商报出明显低价如何处理?有的单位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这是比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针对竞争性磋商采购作出的规定,是可行的。根据该规定,即便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只要供应商提供了书面说明,承诺不影响产品质量,能够诚信履约,是完全被允许的。
另外,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供应商以恶意低价竞争、低于成本价作为投诉理由,无一例外被驳回投诉。因此,建议供应商理性对待其他供应商的低价响应,即便投诉了,也不会得到财政部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