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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数据: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347条!围标、串标占279条

时间:2024年10月09日 10:29   浏览数:次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据统计,2024年9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347条。347条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中,围标串标行为占279条,占比高达80.4%。

围标、串标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通过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例如,古蔺县某丹亿林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县某农农活农业有限公司、四川某衍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古蔺县某博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方式恶意串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古蔺县财政局对古蔺县某丹亿林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114705.00元的罚款,对古蔺县某农农活农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1830.00元的罚款,对四川某衍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56735.00元的罚款,对古蔺县某博商贸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2200.00元的罚款。同时,将该4家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不同单位/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例如,唐山某东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乐亭县某达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某机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不同单位使用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3项的规定,乐亭县财政局对唐山某东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85866.96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乐亭县某达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69384.8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河北某机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26982.5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同一操作人为不同单位上传投标文件。例如,河北某群商贸有限公司、乐亭县某航农业有限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出现同一操作人为不同单位上传投标文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3项的规定,乐亭县财政局对河北某群商贸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53666.8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乐亭县某航农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240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例如,内蒙古某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进京跟岗培训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与内蒙古某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档属性”均为同一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对内蒙古某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9775.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不同单位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投标制作MAC地址一致。例如,根据中共温州市洞头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材料,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于2024年3月27日对温州某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洞头区实验小学食堂劳务外包”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查明温州某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696106.00元。温州某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物理地址(MAC地址)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物理地址(MAC地址)相同,即温州某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投标供应商通过同一台电脑上传投标文件。经现场调查,发现这台电脑存放在温州某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没收温州某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6147.75元,对其处以人民币13616.8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其他围标、串标情形。例如,江西某开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某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萍乡市财政局分别对两家公司处以人民币1960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347条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有47条,占比约13.5%;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有20条,占比约5.8%;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有1条,占比约0.29%。



来   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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