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年03月06日 14:34 浏览数:次 来源:审计观察
问:政府采购一定要满足有效标3家以上才能继续开评标吗?
答:原则上不足3家不能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足3家也能继续开展采购。
一、由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近半省份通过扩权强县已将非标方式审批权限授权给县级财政部门)。
二、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依据:根据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采购活动的项目有两类:一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二是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在磋商过程中如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出现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依据:
财库〔2015〕12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作了补充。该文件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出现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四、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且连续两次均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的。
依据:
根据国库司答复: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2家实质性响应情况下如何处理问题,目前无相关制度规定。此种情况下,如果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且连续两次均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的,可以参照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本人认为此答复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不建议采用。建议以专家或用户推荐的方式依法另行推荐1家供应商,补足3家再开标。
财政部74号令第十二条 第三款: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五、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多频次、小额度政府采购项目,少于3家可以继续开标。
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浙江省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陈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