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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专家评审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歧义导致无法评审,可以要求采购人现场修正吗?

时间:2025年03月25日 15:02   浏览数: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微信公众号  

问:公开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歧义导致无法评审,可以要求采购人现场修正吗?

答:不可以。评审阶段的澄清机制不是为采购人制定的,而是针对投标供应商。如果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歧义导致无法评审,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时间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评标后不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是否还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无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仅生产企业能参与,合规吗?

答: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除非特殊情形外,不宜仅要求生产企业参与,极易导致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分公司可以代替总公司提出质疑吗?

答:经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可以代替总公司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是否也应告知未中标人各项详细得分?

答: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但未要求必须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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