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朱中一
本文作者朱中一,工作单位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文章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5年第4期。
政府采购法治化是近二十年来的一个基本趋势。在制度层面,政府采购领域建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建章立制的同时,如何通过法治化的思维方法,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实现立法目的,成为必须关注的话题。
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纷繁复杂,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必须充分地了解客观事实,承认政府采购实践的复杂性、多样性,辩证地分析问题,妥善地解决问题。以下六对范畴,值得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中充分予以关注,以促进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依法进行。
一是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所谓准确认识和理解法律规定,主要是了解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哪些行为必须做。权利和义务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
二是程序与实体。
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包含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两者都值得关注。对于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各种政府采购程序的运作,基本上都是程序性的法律规定。程序可以很好地进行过程化管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与此同时,在政策目标的贯彻落实、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又有大量的实体性法律规定。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都值得重视。
三是民事与行政。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主要应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去理解。例如,将招标、投标、中标通知分别定性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就是典型的民法中合同法的定性。政府采购监管则属于行政的范畴。无论是对供应商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还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都是行政行为。有些领域则存在民行交叉的情况。
四是效率与公平。
高效的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政府采购带有公共的特性,又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关注公平问题。特别是在供应商竞争方面,法律所追求的是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既要鼓励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快地开展采购活动;有时又需要采购活动慢一点,以便查清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五是公益与私人利益。
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其根本目的是实现公益。而采取的方法则是通过让供应商竞争使得采购人获得质优价廉的合同。供应商对利润的追逐是正当的。在理想状态下,政府采购的结果应当是政府的公益和供应商的私利实现双赢。
六是合法与合理。
有时会出现合法的不合理或者合理的不合法的情况。例如,对于低价投标的评价,就涉及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从法律规定来看,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报低价并无禁止性规定;但从后果来看,供应商报低价容易产生破坏公平竞争或者导致履约不能的后果,具有不合理性。我们应当依法解决合理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