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2:54 浏览数:次 来源:
01、M地财政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H单位实验室能力建设采购项目于2023年11月22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11月24日双方签订《货物采购合同》,11月26日支付70%的货款,12月5日进行全部货物验收,12月7日支付剩余30%的货款。但经查供应商出库单以及物流公司货运单号,采购货物早在两年前就已到货签收。随后,在调查过程中,H单位又提供了和供应商签订的相关仪器试用协议。通过对比磋商文件、试用协议,M地财政厅发现,经销商所代理的成交产品的生产厂家和产品型号与试用协议的生产厂家和产品型号完全一致。M地财政厅认为,该单位涉嫌提前指定设备供应商以及虚假验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H单位对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同时,给予H单位警告,并处以罚款。
02、S地巡视组巡查发现,D单位信息化系统运维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合同履行期限为2023年6月1日—2026年5月31日,合同起始时间(2023年6月1日)比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提前了40天。S地巡视组认为,该单位涉嫌“先斩后奏”和虚假采购,即在尚未实施政府采购的情况下就签订和履行合同。此举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且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由此引发思考:
● 政府采购能否“先上车后补票”?
● 合同起始时间早于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是否合法?
政府采购能否“先上车后补票”
01、政府采购是一项严肃的经济活动,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和规则性,不能简简单单地走个过场。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实施程序,严禁“先上车后补票”。
在案例1中,采购人通过先实施后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方式采购实验室设备,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而且助长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从本案的操作情况看,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时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只是照搬签订试用协议的生产厂家和产品型号的技术指标。同时,采购人也没有认真进行非歧视审查,导致在磋商文件中技术参数和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产品。
建议采购人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围绕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开展需求调查,明确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等技术要求、时间和服务等商务要求,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合同起始时间早于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是否合法?
02、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是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而不能以口头方式或其他方式签订;二是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其通知书发出之后签订,而不能在政府采购活动尚未完成,中标、成交供应商尚未确定情况下签订,即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是政府采购活动;三是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而不能抛开或改变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随意签订。换言之,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强制性和严肃性,不能在采购结果之前签订,也不能将采购文件之外的事项认定或签订为事实合同,否则作为前提条件的政府采购活动就失去了意义。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是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的标志是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在确定和知晓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才能签订,合同起始时间(履行时间)也只能在合同签订时才能确定。如果提前签订并履行,自然就成了“先斩后奏”和虚假采购。
来 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 辑|张舒慧